鲁大校发〔2007〕63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、监督和教学质量的监控,保证教各个教学环节规范运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,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我校实行校、院两级教学工作督导制,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二章组织机构
第三条学校设立鲁东大学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。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2名、督导委员20—30名。主任一般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。督导委员分文科和理工科两个组,各设组长1名、副组长1名,具体负责本组的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四条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。
第三章 教学督导委员的聘任
第五条教学督导委员实行聘任制,每届任期为2年,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,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聘任时间。
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聘任条件
(一)具有高级职称、离退休的教学管理人员(包括校领导、学院正副院长、有关职能部门的正副处长等)或教学水平高、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、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。
(二)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奉献精神,热心教学研究与督导工作。
(三)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实事求是,乐于奉献,责任心强,身体健康。
第七条教学督导委员聘任程序
(一)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,经有关单位推荐、学校审定后,由校长聘任。
(二)因特殊原因,累计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,视为自动放弃任职资格。
第四章教学督导委员的职责、权利和待遇
第八条教学督导委员职责
(一)对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、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,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帮助和指导。
(二)对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、决定实施教学计划及组织教学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。
(三)对各教学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课程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。
(四)对毕业论文(设计)、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。
(五)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评估工作。
(六)参与教学研究项目评选、检查、指导和结题验收,教学成果奖评选等工作。
(七)参加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九条教学督导委员的权利
(一)参加学校组织的主要教学活动,阅读学校有关教学工作文件。
(二)参与教学计划修订、专业设置、重大教学改革等的研讨和论证工作。
(三)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。
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待遇
学校对督导委员实行津贴制,每年固定津贴为2000元/人。在此基础上,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予以适当补贴。
第五章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与制度
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工作原则
(一)导向性原则。教学督导工作的思路、确定的评价标准等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实际,能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改革与发展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。
(二)科学性原则。教学督导工作要了解督导对象的客观实际,能科学地把握各项督导工作的特点和规律。
(三)客观性原则。教学督导工作要深入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一线,了解各项教学工作的真实情况,做出的判断要客观、公正、准确。
(四)适度性原则。教学督导工作要明确“督”和“导”的性质,把握好“督”和“导”的力度,做到督导不领导、到位不越位、建议不决策、督促不包办。
第十二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
(一)在督导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,由教务处协调和各教学单位配合,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。
(二)定期召开全体督导委员会议,每学期至少2次,交流教学督导工作信息和经验。
(三)督导委员每学期听课要达到30学时以上,填写课堂教学评价表,并及时反馈建议和要求。
(四)开展教学工作专题调查研究,撰写研究报告,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规范化建设提供决策依据。
(五)督导委员会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部署,于每学期初提出学期工作计划,并于学期末提交督导工作总结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三条各学院(教学部)根据本规则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规则。
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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